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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車投保了交強險,為什么有了損失還讓我自掏腰包。”“我車有‘全險’,啥事都有保險公司兜底呢……”現實生活中,有人也許會對自己車輛投保的險種有以上這樣的理解,以致發生事故后,對于自己該不該承擔理賠責任而發生爭執從而訴至法院。你對你的車險足夠了解嗎?
2021年8月,李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某公路由東向西駛入道路左轉彎時,與道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小汽車相撞,導致李某受傷。事故經公安交警查勘處理,最終認定李某本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汽車駕駛人王某負次要責任。王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處僅投保一份交強險,李某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療近30天,花去近4萬元醫藥費,李某主張自己傷殘賠償金和花費的醫療費用等共計26多萬元,應先由王某車輛交強險公司賠償后,剩余的7萬元由王某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2萬多元。但王某則認為自己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才是負主要責任,自己不應該再賠償,而且在得知李某能夠從自己的交強險公司理賠198000元以后,更是認為自己不應當再承擔賠償義務,雙方爭執不下,李某將王某訴至黃驊法院。
案件經過庭前庭后法官的多次溝通與釋法講解,被告王某才意識到交強險只是一種國家強制的保險,其保障的責任是有限的,因為自己沒有投保商業三者險,超出交強險數額的部分只能由自己賠償傷者。鑒于王某確實經濟困難,并且事故也造成了王某的機動車受損,李某亦需要對王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過法官對案情的梳理,折抵后雙方一致同意并達成調解協議,由王某給付李某賠償款12000元,就本次交通事故爭議全部解決,互相再不追究其他責任。
【法官說法】
關于事故賠償順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交強險,該種保險的主要特征就是具有強制性,依法必須投保,目的是保護不特定的第三方。
交強險細分為醫療費用、死亡傷殘和財產損失三個相互獨立的賠償項目,按照現行規定最高限額分別為18000元、180000元、2000元,每一分項如超出限額則都需要由侵權方自行賠付。交強險分為有責與無責兩種情形。無責的情況下,醫療傷殘只賠償限額的10%。有責任時不區分責任大小,不論全責、主次、同等何種情形,全部頂額賠償。本案中李某雖然說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對于自身車輛交強險應該全部頂額賠償,超出的部分再按3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付。
還有人在事故發生后說:“我的車有全險,有什么事找我的保險公司”。其實這種情況下很多人講不清所謂的“全險”都是什么保險,只是單純的理解成什么事情都有保險公司來“兜底”。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每一種保險都有其對應的險種名稱與賠償范圍,并不是由一個險種一賠到底。在最常見的車輛保險中,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都是負責賠償事故對方當事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失,車輛損失險是用來賠償自己車輛遭受的車輛損失,車上人員責任險則是賠償自己車輛的駕、乘人員在事故中所受的人身損失。投保以上四種保險后,可以理解為狹義上的“全險”,在沒有無證、醉酒、逃逸的情形下基本都由保險公司予以賠付。
機動車為大家生活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會存在因事故賠償導致的糾紛,有的甚至因重大事故造成人財兩失,給家庭帶來重大打擊。再次提醒廣大車友及司機朋友,安全駕駛永遠是重中之重,但面對未知的意外事故,在經濟條件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選擇保險險種則是分散損失與風險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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