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民間借貸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債務,其配偶應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法院則需要通過債務的金額大小、資金流向、夫妻關系、家庭收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研判。近期,黃驊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原告張某起訴債務人李某的妻子劉某,要求被告劉某對李某投資失敗所欠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法院經嚴格審理后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2015年底,原告張某與李某簽訂藥店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二人共同經營某連鎖藥店。在此期間,李某以個人名義向張某借款。2016年初,雙方簽訂的上述藥店合作經營協議終止,經過清算,李某共欠張某270萬元。張某將李某訴至法院,后雙方達成調解,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上述款項李某應于2017年3月底全部還清。由于李某未能按時還款,原告對上述案件申請執行并向黃驊法院提起本訴,以被告劉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為由,主張上述債務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被告劉某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婚后不能否定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財產共有,一方所負債務特別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大額債務,也應當與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見,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首先,本案270萬元債務系原告與李某協作經營藥店期間,李某以個人名義向原告所借,數額巨大,明顯超出了家庭正常的日常生活需要;其次,該藥店的經營被告劉某既非出資人,更未實際參與經營,被告也未舉證證明李某將該藥店經營收入用于了被告劉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最后,被告劉某對上述債務既未簽字確認,也未事后追認。故對原告張某主張劉某應對李某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審判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一方面要打擊一些夫妻為逃避債務的“假離婚”行為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法律規定為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法律依據。簡言之,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主要有:一、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二、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三、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簽字或追認);四、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經營的意志。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并不一定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必須滿足上述法定條件才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民法典》也給債權人提供了救濟途徑,只要其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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