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是廣大司機的普遍共識。然而一些電動三輪車主以為這只針對汽車,殊不知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也有可能被判處“危險駕駛罪”。近日,黃驊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案,被告人李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參加喜宴飲完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在回家途中與停在路邊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使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王某摔倒在地。事故發生后,李某因為知道自己喝了酒心里害怕,所以駕駛電動三輪車逃離現場。但過了不久,還是被交警查獲。經鑒定中心鑒定:李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82.40mg/100m。李某追悔莫及地表示,當初不該酒后駕駛三輪車,也不應逃逸現場。事故發生后李某與王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出具了諒解書。
近日,滄州市渤海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對李某提起公訴。黃驊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了危險駕駛罪。李某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對其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從重處罰;造成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從重處罰,依法判處李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說法
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也可能會涉嫌危險駕駛罪。本案中,李某醉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被查獲,該電動三輪車不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而且無論是在整車尺寸、重量、功率等方面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的標準,因此不屬于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范疇,依據相關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認定涉案無號牌的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的范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由于醉酒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觸犯了第(一)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因此需要酌情對其從重處罰。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駕駛員,C1駕駛證的準駕車型不包括電動三輪車,如果車主有了C1駕照,想要駕駛摩托車電動車、三輪車,就必須增加D證、E證或者F證。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不管是轎車、摩托車還是電動三輪車,飲酒后駕駛均有可能觸犯法律,請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記飲酒莫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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