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拉人頭、掃碼、轉發詐騙信息,近日一團伙在商場門口從事“地推”活動,以贈送禮物為由,邀請路人掃碼,并將掃碼獲取的信息轉發至微信群內,致使某群內一女子輕信該信息,被騙兩萬余元。
張某與劉某經?;钴S在微信群和QQ群內從事“地推”工作,兩人先從“地推”群內接手當天的推廣二維碼,然后到商場門口以贈送小禮品為由,邀請路人掃描二維碼,并將掃描出來的“招聘兼職的文字和圖片”轉發至掃碼人的微信群。張某和劉某將轉發的消息錄制成視頻作為轉發微信群數量的依據,成功讓他人轉發一次微信群可以獲利10元左右,累計非法獲利達110000余元。此“地推”群內其他成員在相同時間段內,以同樣的方式發布詐騙等違法犯罪信息,從中非法獲利10000至80000余元不等。該團伙的犯罪行為后被公安機關偵破。
2021年11月,檢察機關以張某、劉某等22名被告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向黃驊法院提起公訴。黃驊法院經審理認為,22名被告人在微信群中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因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和情節不同,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劉某等6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依法判處被告人周某等16人拘役二個月至五個月不等,并分處罰金五千元至四萬元不等,同時依法追繳、退繳違法所得共計636900余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該案中,22名被告人推廣詐騙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中第(三)項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庭審結束后,法官耐心勸告各被告人,不要貪小便宜,因小失大。
天上不會掉餡餅,既不要輕易掃碼轉發信息,也不要輕易相信詐騙信息,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此外,法官提醒大家在找工作時擦亮眼睛,切忌在明知推廣的信息可能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貪圖小利覺得“來錢快”而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最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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