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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全力聚焦“基本解決執行難”,總結成績、查找問題,對執行攻堅工作進行了再動員再部署。座談會上,“執行不能”成為大家熱議的話題之一。
從執行實踐反饋回來的情況看,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人們對自身行為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的認識在不斷提升,這對正確理解執行工作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總的來看,全社會對執行工作的理解認識不統一。有的當事人及社會公眾誤以為只要法院判了就一定能執行到位,把對政府兜底化解一切風險的“無限政府”期待轉移到法院,變成了對法院兜底化解一切風險的“無限法院”期待。這就需要當事人及社會公眾能夠正確理解法院執行工作,弄清楚什么是執行難?什么是執行不能?
“執行難”是有財產可供執行,但因各種原因無法執行到位。事實上,法院執行主要是針對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義務的,采取法定執行措施強制義務人履行。人民法院所要解決的執行難主要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解決執行難就是要采取堅強有力的措施,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有效執行。
“執行不能”是由于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客觀上存在無法執行的情況。據統計,在法院受理的強制執行案件中,大約有40%左右的案件屬于這種情況,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筑、瀕臨破產,甚至處于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狀態,這些“僵尸企業”在執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2017年的執行案件數據表明,進入執行環節的僵尸企業達20多萬個,所涉及的執行案件達100多萬件,有的一個僵尸企業涉及數千件甚至上萬件執行案件。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大量的交通事故糾紛、人身傷害糾紛等,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無清償能力。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對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都無法實際執行到位。這些案件不能得到執行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于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它們或屬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市場風險,或屬于社會風險。法院不能完全解決風險問題,不應將因市場風險或社會風險導致的執行不能歸結于法院執行不力,這也是世界各國執行工作通例。在許多國家,執行不能案件不是通過執行程序解決的,多數是通過破產程序及社會救助等方式解決。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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