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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調研報告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23日




      關于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調研報告

      黃驊市人民法院  許淑月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也隨之發生變化。據調查統計,在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之勢,而離婚案件中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的爭奪是案件處理的核心。通過對我院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權的調研,以期發現立法、司法解釋和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更好地完善對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的處理。

      一、近三年我院審理的離婚案件總體情況

      我院下轄10個鄉鎮、327個行政村、3個街道辦事處和1個省級經濟開發區十個鄉鎮、三個產業園區,總人口44.35萬人。近三年,共收案22578件,結案20901件,其中離婚案件收案2396件,結案2314件,占收案總數的10.61 %,調解或者判決準予離婚的離婚案件1979件,占離婚案件數的85.52 %,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1486 件,占準予離婚案件總數的75.09%。其中以調解方式解決子女撫養的996件,以判決方式解決子女撫養的490件。

      二、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離婚案件的特點

      1、判決不準予離婚或調解和好的較少。在審結離婚案件中,調解和好撤訴、判決不離的離婚案件并不多,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占多數。另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外出打工人員增多,去向不詳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訴訟的離婚案件增多,導致通過公告送達的比例增大。

      2、判決、調解離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撫養問題的案件占75.09%。在三年間判決離婚的1979件案件中,涉及子女撫養的案件有1486件,占總數的75.09%;因未生育或者子女死亡以及子女成年等原因不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案件有493件,占總數的24.91%。

      3、涉及未成年人撫養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年齡結構: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案件1010件,占比達67.97%,十周歲以上年齡段,有358件,占比為24.09%。不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案件數為118件,占比為7.9%,極少。多子女案件為132件。

      三、審判實踐中離婚時判決或者調解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考慮因素

      1、不滿兩周歲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考慮因素,從調研結果看,法院在判決處理不滿2周歲子女的撫養權時,較為注重對哺乳期子女及母親的保護,70%以上判歸母親撫養,個別調解或者其他母親無法或不愿意撫養的歸父親撫養。王某訴劉某離婚案件中,雙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該子患有腦癱且先天雙目失明、雙足外翻,女方劉某在孩子四個月時離家,后男方王某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離婚,幼子隨男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考慮因素,從調研結果看,以現狀作為判決因素的居多,占47%以上,綜合考量的占22%,以子女年齡尚幼小或者以性別方便照顧為由判歸女方的占18%,以一方存在有不利于撫養子女的情況而判歸另一方撫養的占5%,其他原因判歸另一方撫養的占5%,一方缺席或者公告判歸原告的占3%。大部分判決書對子女撫養的說理不夠充分,僅采用套話一帶而過。而這一年齡段的子女撫養權離婚雙方爭執最大,法官也最難以把握。在宋某與張某的離婚案件中,宋某36歲兩次婚姻兩次生子均為剖腹產,張某44歲,宋某以自己不能再生育為由主張撫養三周歲的女兒,張某以自己的母親和姐姐可以幫助照顧女兒為由亦主張撫養,該案在開庭之前和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因孩子撫養問題情緒激烈,法官在綜合考量了原被告各自情況后作出了如下判決“關于婚生女張某利的撫養,被告主張自己的母親可以幫助照顧孩子,另外被告代理人張某鳳也明確表示可以幫助被告照顧孩子,但綜合考量本案實際情況,被告母親已經73歲,而張某利系女孩,現年不滿四周歲,年紀尚幼小,雖然被告代理人張某鳳作為張某利的姑姑也可以幫助照顧孩子,但作為幼小女孩無論從心理、身體還是感情都是隨母親生活更為適宜,且張某利一直隨原告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也不利,為有利于子女成長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婚生女張某利以隨原告生活為宜?!北景钢?,法官不僅考察了原被告的經濟能力,也考察了原被告的生活環境,在進行綜合比較后,作出了如上判決,最終,原被告服判息訴。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考慮因素,從調研對象看,有65%因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直接確認了撫養權,有27%因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法院依法征求子女個人意見確認撫養權,有8%因一方缺席或者公告而直接確認撫養權。在田某訴曹某離婚案件中,長女曹某芹已成年,兒子曹某林16歲,田某、曹某二人同意離婚但均不愿意撫養兒子,法官告知二人,離婚是夫妻的自由,但撫養未能年子女是夫妻法定義務,如果二人均不撫養兒子,法院將判決不準予二人離婚,最終女方田某同意撫養兒子,法院在得到田某林個人確認其愿意隨母親田某共同生活的意見后,判決準予了田某、曹某離婚。在王某訴趙某離婚案件中,雙方生育一女兩子,長女王某君14歲患有腦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后期需要大筆康復費用,長子王某博8歲、次子王某闊6歲,女方趙某同意長女隨男方王某生活、次子隨自己生活,各自承擔各自孩子撫養費,長子隨誰生活由長子自己決定,最終法院在衡量原被告撫養能力及長女狀況情況下作出如下判決“因王某博未滿十周歲,現隨原告共同生活,而原告有穩定的收入且愿意撫養王某博,另外跟隨原告生活的長女王某君又身有殘疾(腦癱),故綜合考慮,王某博以跟隨原告共同生活為宜,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痹桓骐p方服從判決。劉某訴李某離婚案件中,雙方生育兩女一子,長女年六十八周歲就讀高中,次女十二周歲就讀小學,兒子現年6歲,女方劉某要求撫養次女,法院依法征求次女意見,次女堅決不同意隨母親生活,要求隨父親生活,長女表示可以隨母親生活,但女方劉某表示或者撫養次女或者一個孩子都不要,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三個長女全部隨男方李某生活,女方劉某以應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三個孩子的撫養費。

      4、關于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考慮因素,從調研對象看,多為將多子女的撫養權拆分判歸父母各一方,且男孩隨父親、女孩隨母親,或者年齡大點的隨父親,年齡小些的隨母親,體現了法院的主要考慮因素為父母雙方的利益,即保證父母身邊有子女陪伴。李某訴王某離婚案件中,第一次起訴時,因二人系自由戀愛,共同生活近十年,生育兩個兒子,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女方亦沒有證據證實雙方存在構成法定離婚條件的情形,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判決半年后女方再次起訴離婚,雖男方仍堅決不同意離婚,但因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因次子一直隨女方李某在女方娘家生活,故次子隨女方生活,長子隨男方生活,為保證兩個孩子之間不因父母離異而隔斷感情,法院酌定每個月原被告各自探視對方孩子一次,每次探視保證兩個孩子都能見面。張某偉訴張某靜離婚案件中,雙方均系再婚且各自帶一個孩子,二人再婚后又生育一對雙胞胎兒子,雙胞胎8歲,張某偉要求雙胞胎兒子夫妻二人分開撫養,張某靜亦同意張某偉意見,但法官考慮原被告二人子女現實情況,二人已經因第一次婚姻各自帶著一個孩子,這次離婚再一人增加一個孩子,雙方尚年輕還要再婚,將來孩子之間要如何相處,孩子和父母之間又如何相處,雙胞胎兄弟分開之后的感情又該如何維系,為了能給夫妻和孩子們一個相對好一點的家庭環境,經過法官的努力,最終張某偉同意雙胞胎兒子均隨自己生活。

      綜上,在法律沒有明確撫養權歸屬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對子女撫養的判決或者調解,多以雙方協商一致為主,輔以綜合考量等因素,但在不是協商一致情況的判決中雖然寫明是綜合考慮,但在事實查明部分和說理部分并無理由闡述,套話較多,無法體現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遵循了未成年人利益最佳原則。

      四、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判斷存在的問題

      1、未成年人年齡段劃分不科學。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用六個條文詳細規定了在實務中如何處理撫養權歸屬問題,即將子女分為兩周歲(含)以下、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均不含)和十周歲(含)以上三個年齡段,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的不同判斷因素,還規定了可輪流撫養。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哪一年齡段需要母親照顧,有的認為四至五周歲以下,有的認為十歲以下,存在較大自由裁量權,不利于統一裁判標準。

      2、片面考慮子女現狀,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體現不夠。通過上述調研可見,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離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在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占比最多,根據《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對此年齡段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認定,應考慮以下四方面因素,即“(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但上述因素均未將未成年人利益最佳原則作為優先考慮的因素,且(1)和(3)的因素,從理論上看完全是以父母利益為中心,而從調研看,此類案件不多,占比最多的是(2)的現狀因素。因司法實踐中執行較難,因此未成年子女的“現狀”成為法院考慮的首要因素,而“現狀”究竟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利,法官無力調查。且調研還發現,有相當數量的“現狀”背后都有隔代撫養的因素。

      3、缺乏對發現父母雙方均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不利因素時的處理規定。調研中發現,有部分案件中存在雙方均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因素。如雙方均吸毒,或者一方有重病需治療而另一方服刑的,從未成年人保護視角看,無論判給哪一方都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不利,但因法律、司法解釋均缺乏相關規定,法院只能或者依照雙方的協商,或者以套話為理由選擇一方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還有雙方都要求不撫養子女的案件,法律無明確處理意見,導致法官無所適從。

      4、簡單拆分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調研發現,在多子女撫養權歸屬案件中以離婚夫妻各撫養一個占據多數,呈現簡單拆分化現象,即使是雙生子也是一人一個,而并非從未成年子女的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五、解決問題的對策

      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以期更好地保護離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利益。

      1、明確劃分未成年人的各年齡段。將兩周歲或者三周歲以下作為一個年齡段,規定該年齡段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兩周歲或者三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作為一個年齡段,總結實踐中對未成年人成長的有利因素,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佳原則由法院綜合考慮,并刪除隔代撫養的考量因素。而對于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征求該年齡段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而不必建立在父母有爭議的前提下,同時,將征求子女意見僅僅作為重要參考因素而不能作為唯一的因素,從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涉及自身利益問題上的表達權。

      2、明確規定不應當判決撫養權歸屬給不利方的情形。在保留《意見》中有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和不利因素規定的前提下,結合調研中發現的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具體情形,明確不應當判決撫養權歸屬給不利方的情形,否則,極有可能發生未成年人利益被父母侵害的后續問題。

      3、倡導多子女撫養權歸屬由一方撫養的判斷理念。兄弟姐妹的相處是兒童成長過程中的重要一環,不應因為父母離婚而被拆開,因此,有必要糾正審判實踐中簡單拆分一人撫養一個的判決模式,當然,半血緣的兄弟姐妹應該規定在除外情形中。不過,也必須考慮強制讓一方撫養兩個子女所造成的負擔。因此,建議做出倡導性規定,即離婚中處理多子女撫養權案件時,人民法院應將多子女的撫養權作為整體予以考慮,可能的情況下應盡可能使多子女在父母離婚后仍能共同生活、共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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