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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驊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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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送達難的成因及對策分析 發布時間:2017年05月29日




      民事送達難的成因及對策分析

      黃驊法院黃驊法庭戴軍

       

      摘要 基層人民法院普遍存在著“送達難”現象,送達效率低下、重復送達率和遲延送達率較高.本文擬從我國目前民事送達方式入手,研究當前司法實踐中民事送這難的運行現狀、成因及對策。

      關鍵詞   民事送達    送達方式   對策

      民事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民事送達作為民事訴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貫穿于民事訴訟始終,是連接司法機關與當事人的重要橋梁,其有效運行對提高審判效率、切實化解民事糾紛、推動社會和諧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近年來基層人民法院案件數量不斷增多以及社會人口流動性不斷加快,民事送達的及時性、有效性對民事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越來越大,送達事務幾乎擠占了基層法院約40%的審判資源。。民事訴訟送達難業已成為制約民事審判效率、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實現的重要瓶頸。

      一、民事送達難之運行現狀

      我國現行民訴法已經確立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六種送達方式,并且在2012年8月31日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明確增加了電子送達的送達方式,這對于我國民事訴訟送達制度的建設、提高民事送達的效率具有積極意義。

      (一)傳統送達方式面臨挑戰

      司法實踐中的送達方式主要是宜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作為一種救濟性的送達方式也比較常見。社會生活復雜程度日益加深以及社會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些傳統的送達方式也面臨挑戰。

      直接送達難。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送達方式,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工作人員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到法院直接領取訴訟文書或者直接到被告住所地進行送達。通過電話通知受送達人領取法律文書這種方式雖然簡便,但往往遭遇到受送達人不配合、拖拉的問題。而法院工作人員到被告住所地進行直接送達時,經常也會陷入“人難找”、“門難進”、“字難簽”的尷尬境地,直接送達送而不達的現象并不罕見。

      留置送達繁。我國民訴訟法對留置送達的適用規定較為嚴格,一般是在直接送達受阻的情況下,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收訴訟文書時,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作為見證人,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但在實踐中,送達人往往對受送達人所在的基層組織并不熟悉,找基層組織存在困難,即使找到基層組織,基層組織負責人外出或不愿見證,我國法律對基層組織不履行見證義務并無其他懲罰性措施,這種“無制裁便無義務”的法條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此外,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也可能會激發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加達送達難度。

      郵寄送達軟。能夠確定受送達人所在位置的案件以及多個被告的案件適用郵寄送達對提高民事送達效率具有積極意義。在實踐中,一方面由于法律文書投遞員都是普通快遞的投遞員,對法律文書投遞的要求不清楚,常常出現不規范投遞的結果。個別不負責任的投遞員對法律文書投遞過于隨意,郵件退回的不寫明退回原因,甚至有的電話聯系不上收件人也不上門送件就將郵件退回,這些都將導致法院工作人員需要迸行二次送達。另一方面投遞員在收件人拒收時無法進行留置送達,對于受送達人在本地的拒收法律文書的法院工作人員可以進行直接送達,而那些在外地的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的最后往往只能通過公告送達解決。

      公告送達亂。根據我國民訴法相關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時可以適用公告送達。實踐中“下落不明”如何界定不明,公告送達適用條件規定模糊?;鶎尤嗣穹ㄔ和ㄟ^報紙向受送達人公告訴訟文書,公告制作惜字如金,內容及其簡單,無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公告報紙的選擇大多以受送達入的戶籍所在地為準,受送達人離開住所地后可能無從知曉公告內容,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都有不利影響。

      (二)電子送達支持不足

      電子送達作為一種新型的送達方式,是指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及其附件的形式告知當事人或者將有關的訴訟材料發送給當事人,在對方接到電話通知或者沒有證據表明當事人未收到該材料提出再次發送的請求時視為已經送達的一種方式。推行電子送達有利于民事訴訟效率價值的實現,也是民事訴訟送達制度適應信息化時代的要求。當前中國流動人口不斷增多,一些受送達入離開住所地外出務工,他們不愿意到法院領取訴訟文書,也不愿意提供地址供法院郵寄送達,法院工作人員通過電子送達的方式可以減少送達成本,提高送達工作效率。此外,實務中郵寄送達也往往存在著簽收人與收件人關系不明確的情況,法院工作人員通過電話錄音的形式可以向收件人確認是否已經收到訴訟文書,并把錄音內容以筆錄的形式記錄在案卷中,從而提高送達的有效性,減少二次送達率。然而,電子送達目前作為一項新的送達方式尚未被廣泛應用。一方面,電子送達系統的建立與維護需要耗費一定的財力人力,法院近年來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尖銳,電子送達系統建立的客觀條件尚不具備。另一方面,電子送達適用范圍有限。對于接受過電子計算機教育的受送達人通過電子送達的方式的確能提高送達效率,對那些未接觸過電子汁算機教育的受送達人則無法適用電子送達,尤其是農村里一些年紀較大的人,宜適用傳統送達方式更讓他們容易接受。此外,電子送達的安全性也很重要,電子送達過程中要注意對受送達人隱私的保護,防止電子系統遭受不法分子的惡意攻擊。

      二、民事訴訟送達難之成因分析

      民事訴訟送達難的原因可以分為客觀原因與主觀原因兩方面。

      (一)客觀原因

      一是人口流動性日益頻繁的原因。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人口戶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國人口流動性日益頻繁,一旦這些流動人口涉訴,則會因為其住所相對不固定導致送達困難。此外,當事人離開戶口所在地后原告又無法得知被告動向,又或是當事人離開戶籍所在地外出務工居無定所,這些都是加大送達困難的重要因素。法院審判人員在送達法律文書時,經常碰到無法找到受送達當事人的情況,由于當事人住所地經常會因職業、拆遷、搬遷等變化而發生變化,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很多當事人實際居住地址與身份證和戶籍證明上的地址不一致,而且還存在著外出打工,這些在城市尋租的當事人就更難找到,即使按照當事人的戶籍到了當事人的戶口所在地、經常居所地,當事人的親屬和基層組織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怕遭到打擊報復的心態也不愿意提供其實際居住地。如被告蔡某的戶籍所在地是九江縣某鄉某村二組,然而他在縣城又有多處房產,再加上法官不認識當事人,就是直接碰見了也因不知曉而無法送達。

      二是生產作業時間沖突的原因。基層人民法院的送達時間被限定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受送達人外出務工,且早出晚歸與法院工作時間相沖突,送達人員難以找到受送達人,難以完成送達。。

      三是民事訴訟送達制度柔性有余、剛性不足的原因。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送達的8個條文中,除一條規定送達回證外,其他七條之規定了6種送達方式。部分傳統的送達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司法實踐的需要,而新的送達方式又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影響了送達的合法性和案件質量。對實踐中受送達人惡意躲避、拖延甚至撕毀訴訟文書的情況缺少強制性保障措施,無規定相關法律后果。

      (二)主觀原因

      一方面,受送達人法律意識不強,抵觸情緒高。當事人或相關訴訟參加人缺乏訴訟誠信精神,部分當事人能夠預見訴訟結果可能對自己不利,惡意拖延惡意逃避送達情況屢見不鮮:部分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認為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只要不簽收就不能生效,也有對訴訟程序不理解,將簽收法院訴訟文書視作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行為的。此外,在送達訴訟文書的過程中,有些受送達人將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遷怒到法院工作人員身上,抵觸情緒激烈。審判人員多方努力找到當事人,當事人出于逃避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動機拒不簽收法律文書,甚至故意躲避送達,與法官周旋拖延訴訟,認為沒簽收法律文書法院就對其沒有辦法,即使之后法院按照正常程序缺席判決,當事人就以沒有簽收為由對抗已作出的判決,認為判決是未生效判決,抗拒執行。這種情況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居多。如一起民間借貸的案件中,丁某為本案被告擔保,原告將其列為被告一并起訴,丁某在法院送達判決書時就是拒絕簽收,法院無奈通過快遞公司送達丁某也據不簽收(實際判決書丁某當時就拿去了),在執行過程中丁某就以他未收到判決書拒不履行其應承擔的責任,同時被告的代理人也是如此,承辦法官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給被告代理人,該代理人也就是拒絕簽收,法官因沒有當事人簽收回執無法結案,只有再次通過快遞公司送達,浪費訴訟資源的同時也降低了訴訟效率。

      另一方面,我國民事訴訟送達職權主義色彩較濃。我國民事送達采取的是以法院為核心的訴訟程序模式職權主義模式,目的是為了保障司法權的有效和充分行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導致送達人員配備不足,送達工作嚴重落后。部分法院工作人員對民事送達工作缺乏足夠的認識,工作草率,送達不規范,在直接送達過程中與受送達人缺乏溝通,缺乏耐心,容易引起受送達人的抵觸心理,加大送達難度。

      三、民事訴訟送達難之緩解對策

      在民事審判中,法院審判人員在送達法律訴訟文書時,卻屢次面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難以尋找、手機設置拒絕接聽、對審判人員避而不見等等以此來逃避其應該承擔的訴訟責任的怪現象。近些年,隨著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大幅增加,審判任務日益繁重,審判人員為送達問題苦惱、奔波,仍無法有效解決送達難的問題,這不僅導致審判工作的效率低下,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權威,因此完善原有的民事訴訟送達體系,構建科學合理的新型民事訴訟送達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送達難嚴重困擾了民事審判工作,影響了法官辦案的進度和效率,極度有損法律的尊嚴。為切實解決民事審判工作中送達難,提高人民法院辦案效率,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針對審判實踐中產生的送達難的現象和原因,筆者提出以下建議和對策。

      (一)拓寬送達方式、渠道。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可以將手機短信、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手段方式納入到法院的送達方式,提高法院送達效率;取消郵寄送達的前置條件,可與直接送達同等采用。放寬公告送達的前置條件,建議將在受送達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規避訴訟、逃避送達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公告送達,而無需再通過其他各種方式送達。

      (二)擴大簽收人的范圍。當被送達人為公民時,簽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屬”,可以擴大到并未于當事人同住但是關系密切的親屬,如父母、子女等;其他與被送達人有密切聯系的單位或個人,如基層組織、所在單位、親戚、鄰居、同事等也可以代為簽收。當被送達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外,還可由該單位的其他職員簽收。

      (三)充分發揮原告的協助作用。可以借鑒美國的當事人送達制度----以原告自行送達為原則,法院的職權送達為例外。在立案時,注意讓原告寫清案件當事人的住址、工作單位、家庭電話、單位電話、手機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信息,以便送達人員聯系,并告知其如果提供的地址不準確將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送達訴訟文書時,經查找仍無法送達的,可告知原告,讓其協助法院送達。

      (四)構建基層送達網絡。法院可以聘請當地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等人員為司法協理員,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優勢,運用道德和法律的雙重作用,督促受送達人簽收法律文書。

      (五)合理安排送達時間。如果按照正常工作時間送達,受送達人往往會因為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達落空。要打破8小時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時間送達,打好時間差。

      (六)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在日常法制宣傳活動中,加大對法律文書送達的解釋工作,向其講解主動簽收法律文書,是參加訴訟是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履行法律義務,教育群眾不要故意躲避法律文書送達,增強其主動接受法律文書的自覺性。

      有效的民事送達是民事訴訟活動進行和推進的前提,因此民事送達的有效性直接關系和影響著審判效率。目前我國法律對民事送達的規定嚴重滯后,根本無法滿足當前社會的各種情形,所以,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拓展民事送達方式,早日解決民事送達難問題,有效的提高司法效率,切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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