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黃驊法院關于司法責任制改革等問題的調研
(2017年3月)
按照上級法院要求,黃驊法院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就司法責任制等改革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意見建議進行研究,現總結如下:
一、人案比例失調成為制約司法責任制改革中的重要問題
當前,司法責任制改革成為法院工作的首要攻堅任務,然而由于基層法院固有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經嚴重制約了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推進。適應員額制改革的需求,要建立科學的審判團隊,然而基層法院幾乎無法官助理可用,員額改革前后的差別并不明顯。專業水平的法官助理短缺、書記員待遇低、素質低、流動性強,成為員額法官組建審判團隊的短板,嚴重制約了司法責任制的落實,影響了員額法官的辦案效率。
為了提高員額法官工作質效,基層法院只能從聘用任書記員入手,將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書記員培養成法官助手,或者為每名員額法官配備一至二名書記員來組建審判團隊,團隊的素質亦不能適應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要求。
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問題
黃驊法院以“一鄉一法庭”為抓手,積極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加大對基層法庭司法資源投入,妥善處置現代農業發展過程中農村電商、農業旅游中引發的各類糾紛,將矛盾化解在訴前,減輕了訴訟壓力,有效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但在改革中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工作機制不健全。當前,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雖有相關法律予以規范,但并未真正在實踐中推廣、固化,或者形成一定的工作模式,只是作為審判工作或司法調解的輔助力量。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未能形成常態,協調聯動作用發揮不徹底。由于缺乏統籌管理、信息不暢,會出現“各自為戰”局面,形成多調解組織、多次重復調解的情況,浪費調解資源,降低工作效率。
(二)法律規定不完善。甚至出于法律效力考慮,一些民調組織流于形式,大量糾紛依然涌入法院。沒有統一的組織管理,亦沒有相應的制度約束,建議立法推行人民調解或以司法局、司法所為主導的調解前置程序,充分發揮聯合調解機制的作用,分流化解矛盾。
(三)調解人員專業素質不過關。人民調解員素質不一,缺乏專項業務能力培訓力度。特別是“一鄉一法庭”建設中,人民陪審員素質良莠不齊、能力參差不等,缺乏參與調解積極性,沒有發揮出調處矛盾糾紛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最后還是訴訟解決問題。建議在選聘相應人員時,制定明確的選擇標準,加強業務培訓,并相應提高調解人員待遇,增強其調解積極性。
三、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黃驊法院持續推進繁簡分流,繁案精審,簡案快辦,同時探索以訴訟為中心的庭審改革,同步推進民事簡易裁判文書與簡化庭審改革,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群眾訴累。但仍存在以下問題:
(一)繁簡標準不統一。基層法院確定民事簡單案件的標準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但此說法還是較為抽象和概括,雖本院暫定對案件標的額在14000元以下的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仍會出現簡案不簡的情況,看似簡單的案件在審理中出現疑難問題,再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影響案件的審判效率。建議出臺明確的繁簡反流標準,確保法院準確把握。
(二)簡案程序不明確。簡易程序為了保證案件快審,審限定為一月,但實際審理中程序很難把握,審限期內包括送達、舉證等程序,按照流程辦理下來,難以確保在一個月的審限內審結,導致了超審限案件的出現。建議明確簡案的審理程序,平衡審限與一般程序之間的問題。
(三)繁簡分流適用模式固化。當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各地均在探索快速裁判機制,能夠速裁的案件法官一般都會在送達初期過濾分流,并不拘泥于相關程序規定。建議在立案庭設立速裁庭,對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等相對模式化案件進行先期調解,十五天未能調解的立即轉入審理庭。既可分流部分案件,又免去審理部門的送達工作,起到減壓分流作用。
電話:0317-5811581 地址:黃驊市渤海西路566號 郵箱:hhfyzhb581@163.com 郵編:0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