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拍賣工作實行定點委托,統一管理。建立拍賣機構名冊制度,受委托的拍賣機構從拍賣機構名冊中由法院依法確定。
申請接受本院拍賣委托的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拍賣機構的特種經營許可證;
(3)固定的拍賣師和固定的拍賣從業人員;
(4)固定的經營場所;
(5)拍賣文物、文化藝術品等國家規定專營物品的專營許可證。
(6)符合行業要求的其他條件。
被選定的拍賣機構應向本院簽訂承諾書,主要內容包括:
(1)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本院的有關規定,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2)拍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拍賣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與委托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拍賣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回避;
(3)拍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贈送財物,或以其他方式賄賂本院工作人員;
(4)嚴格按照委托書的要求進行拍賣,接受本院監督;
(5)申請時所提交的有關材料真實無誤;
(7)不私自接受其他業務部門的委托;
(8)應當承諾的其它事項。
對違反承諾的,取消其受托資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定點機構選定后,以抽簽方式確定其排列順序。
受委托進行拍賣的中介機構未結案件數不得超過2件,并且應根據法院的委托要求,分別在1個月或最長不超過2個月的時間內出具報告,否則不再委托新的拍賣案件。如拍賣的案件情況特殊,經綜合處同意,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如果在延長期限內仍不能完成拍賣的,法院有權決定更換拍賣機構,并視其情節取消其受托資格。
拍賣機構確定后,由綜合處向拍賣機構發出《拍賣委托書》,并將委托拍賣所需資料,交拍賣機構。
《拍賣委托書》內容應包括:拍賣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拍賣底價、拍賣方式、拍賣時限、拍賣傭金率、拍賣定金及拍賣款的支付、違約條款等。
拍賣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委托,或在三日內不明確表示接受委托的,更換拍賣機構重新委托,并取消其受托資格。
拍賣機構接受委托的,應由拍賣師本人于受托后三日內向綜合處出具拍賣工作計劃。
實行單向收取傭金原則。拍賣傭金的收取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執行,必要時本院可提出低于該標準的意見。
堅持拍賣現場監督原則。對接受本院委托而舉行的拍賣會,綜合處應當派員到場監拍。
綜合處應監督拍賣機構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依照《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活動;
(2)嚴格執行拍賣公告內容審查制度和先期公告制度。拍賣行必須將公告資料及公告范圍提前報法院綜合處,經審查合格并備案后,方可于黃驊法院網站及指定媒體上刊登拍賣公告,拍賣前的公告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3)向競買人如實展示拍賣標的及其有關資料;
(4)按拍賣委托書約定的拍賣方式、底價和時限要求進行拍賣;
(5)不得泄露拍賣保留價;
(6)不得與競買人或其他關系人惡意串通,壓價拍賣。
(7)法律規定或本院要求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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