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黃驊市人民法院
關于庭審網絡直播錄播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上級法院關于司法公開工作的要求,進一步促進本院庭審活動的規范化和庭審質量的提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關于推進全國法院庭審網絡視頻直播的通知》,以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力推進網絡庭審直播的暫行辦法》的要求,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2014年6月1日起,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的民、商事案件全部要進行網絡庭審直播或錄播。刑事、行政等案件要選擇重大、典型、社會關注、有法制教育意義的庭審進行網絡直播,逐步擴大公開范圍。
第二條 下列案件不得進行網絡庭審直播或錄播: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二)檢察機關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并有正當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當事人各方或一方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并有正當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審直播或錄播的案件。
第三條 庭審直播或錄播應當遵循依法、真實、規范的原則,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公開范圍進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證人保護等問題,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的,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
第四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動態式主審法官要帶頭開庭辦案,帶頭進行網絡庭審直播。重大、典型、社會關注、有法制教育意義的網絡庭審直播,要選擇業務精湛、駕馭庭審能力強的人員擔任審判長。
第五條 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在通知開庭時,要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在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通知當事人案件庭審將進行網絡直播。
庭審開始后,當事人提出不同意庭審直播的,合議庭要對其理由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庭審直播。
第六條 案件符合第二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不能進行庭審直播的,應填寫不予庭審直播申報表,逐級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后交審判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庭審直播工作由案件審理庭、辦公室、法警隊、后勤處及審判管理辦公室分工負責,具體為:
(一)審判業務部門要加強對辦案人員庭審技能培訓,嚴格按照庭審規范操作,提高駕馭庭審的能力,確保庭審的效果。
(二)網絡中心、后勤處負責為庭審直播提供技術支持及物質保障;
(三)辦公室負責媒體錄播庭審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開旁聽庭審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法警隊負責庭審直播、錄播的現場執庭及安全保衛工作;
(五)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庭審直播的組織協調及監督管理,并通過庭審評查等方式督促落實。
第八條 各業務部門主管院領導對本部門庭審直播工作負總責,以“嚴格、嚴謹、規范”為原則,切實把好案件選擇關、庭審準備關及審理程序關,對參與庭審直播案件的選擇標準、開展庭審直播案件的審批制度、庭審直播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等,應根據案件實際作出具體要求。
庭審直播案件審判人員及書記員,應依據各自職責對庭審質量負責。
第九條 庭審直播工作的所有參與部門,應當在做好庭審直播準備工作的同時,對各環節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庭審直播的順暢運行。
二、運行流程
第十條 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必須事先在審判流程管理系統中建立排期信息,并嚴格按照庭審排期信息安排開庭。
第十一條 審判業務部門在確定擬直播庭審案件后,應于開庭十個工作日前制作《庭審直播申請表》,報主管院長批準后交審判管理辦公室備案;同時將《庭審直播申請表》電子版報辦公室,辦公室網絡中心應于收到《庭審直播申請表》兩個工作日內聯系上級法院,上傳案件信息,確定案件直播事宜,并將直播信息及時反饋相關業務庭。
第十二條 對需調用法警執庭及負責庭審安全保障任務的直播或錄播庭審,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后,審判人員應至少于確定庭審直播的三個工作日前向法警隊提交用警申請。
第十三條 審判人員、書記員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并于庭審直播確定后三日前通知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示其做好必要的準備;積極配合網絡中心調試法庭電子設備,規范設置訴訟參與人席位及桌牌,并做好法庭衛生,確保環境整潔。
第十四條 案件開庭審理程序應嚴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進行,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一審民事案件庭審操作規范》及《關于進一步規范庭審的通知》為依據,規范各項庭審活動,切實保障庭審質量,樹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條 所有直播和錄播的庭審活動必須在數字法庭進行,并使用配套設備同步形成錄音錄像資料,由書記員刻錄成光盤隨卷保存。
三、組織領導及考核
第十六條 本院成立庭審直播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院長為組長,各審判業務部門、辦公室、后勤處的主管院領導為副組長,各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庭審直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審管辦。
第十七條 對庭審直播案件,工作領導小組應逐案進行在線觀看,庭審結束后,應立即組織庭審點評,查找不足、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八條 審管辦應定期通報各審判業務部門庭審直播數量,做好直播案件統計、庭審點評記錄工作,將直播完成情況與各審判業務部門年終審判質效考核相掛鉤;積極做好工作總結,確保庭審直播工作扎實推進,卓有成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庭審直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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