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黃驊市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案件立案分流調劑的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平衡案件受理情況,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確保民商事審判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原專屬民一庭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民二庭審理的醫患糾紛案件、民三庭審理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案件,不再按原規定執行,立案庭按民一、民二、民三庭的順序,按號輪流分案。
二、三個民事審判庭的受案范圍,主要是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合同、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破產案件;票據糾紛、信用卡、信用證糾紛、股東權益等涉及公司法的糾紛;證券糾紛;涉軍婚離婚案件以及當事人居住在國外的離婚案件;領導交辦的重大疑難有影響的案件。
為便于案件的審理,涉及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系列案的,原則上由同一民事審判庭進行審理。如有特殊情況,立案庭可適當進行調劑。
三、調解中心受理訴訟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下(包括20萬元)的普通合同類案件、物業糾紛案件。
四、應當由人民法庭立案受理并審理的案件,應嚴格由人民法庭管轄,但一些特殊情況案件,可以適當調劑給機關業務庭審理。這類案件包括涉及轄區內鄉政府或鄉政府領導、有重大信訪隱患、上級機關要承辦結果、新聞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但必須由人民法庭書面提出申請,經主管領導批準后,交立案庭審查,如情況屬實,立案庭認為確需移送機關業務庭審理的,報主管領導批準。如需院長批準的,報院長審批。
五、各法庭受理法庭所屬轄區內各類案件,不再受案件標的額限制。
對于多個被告跨人民法庭轄區管轄的案件,要以侵權地、主合同被告方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第一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確定法庭管轄。
六、原告為本院司法管轄區域之外的當事人,起訴本院司法管轄區域之內的當事人的案件,被告系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庭管轄,被告系個體工商戶、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登記注冊地、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確定人民法庭管轄。
被告系多名的,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人民法庭確定管轄。
確需由機關業務庭審理的,由立案庭審查后報主管領導批準。
七、法庭管轄區域內的當事人起訴本院司法管轄區域外、滄州市行政區域之內的當事人的案件,由人民法庭立案審理。
人民法庭轄區內的當事人起訴滄州市行政區域之外的當事人的案件,如需由人民法庭管轄,要報立案庭審查備案登記,報主管領導批準。
八、原應由三個民庭審理的合同類、侵權類案件不受案件標的額的限制,立案庭審查立案后,可適當向海堡法庭進行分流調劑,立案庭對調劑的案件進行登記,并與海堡法庭辦理案件移送交接手續。
九、發還重審案件經審監庭審理后二次發還的,按規定審監庭無法另行組成合議庭的,民事案件按民一、民二、民三的順序排列分案;刑事發還重審案件,由一審未參與審理此案的刑事審判人員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此案,其他合議庭成員由刑庭自行組織。
十、立案庭要全面掌握全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情況,做好案件分流調劑工作。
十一、本辦法不適用中捷、南大港法庭。
十二、以前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不再執行以前的規定,按新的辦法執行。本辦法由黨組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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