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對于一些刑事案件,百姓相當困惑,為什么有的需要公安局偵查,檢察院公訴;而有的案件不追究,需要當事人自己告訴才處理呢?這就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自訴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范圍,(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三類案件的具體范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傷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后對于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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