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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驊市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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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詳情

      行政訴訟須知 發布時間:2012年08月15日




      一 、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條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作為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和本院管轄。 
      二、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期限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計算;因為起訴狀內容缺欠而責令補正的,從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三、起訴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起訴狀 
      1、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為個人的應當注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地(包括戶籍所在地與住所地)、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注明名稱、住所地(包括登記住所地和當前經營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2、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起訴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欲證明的事實,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起訴狀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并由起訴人本人簽名。起訴人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加蓋公章。 

      (二)身份證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出示原件予以核對。 
      1、原告系公民的應當提交身份證; 

      2、原告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或者機構代碼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委托代理人代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還必須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證據材料 

      即作為原告訴訟請求基礎的事實、理由的證據材料。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人還應當提交已經行政機關復議的證據。提交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四、行政訴訟案件受案范圍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六、起訴期限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復議機關收到申請書,超過兩個月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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