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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驊市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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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詳情

      民事訴訟須知 發布時間:2012年08月15日




      一、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本院管轄。 
      二、起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訴狀 
      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注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地(包括戶籍所在地與住所地)、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注明其名稱、住所地(包括登記住所和當前經營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2、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欲證明的事實,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起訴狀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交副本。起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由其本人簽名;起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須加蓋公章。 
      (二)身份證明 
      1、原告系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其營業執照或者機構代碼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委托代理人代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還必須提交授權委托書; 
      4、上述身份證明,提交復印件的,應出示原件予以核對。 
      (三)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是指證明原告訴訟請求基礎的事實、理由的相關材料。 
      證據材料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有關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必須將原件或原物提供給立案人員核對。 
      提交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資料,應當同時提交有翻譯資格單位翻譯的中文譯本。 
      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交人無法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供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承認的,在訴訟中將不作為證據使用。 
      三、財產保全 
      因情況緊急或為防止一方當事人轉移財產致使判決難以執行,利害關系人或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時,申請人應當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保全所涉及的財產權屬依據、存款的銀行帳號等材料。 
      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人或擔保人的擔保書、擔保財產權屬資料。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提交其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因情況緊急申請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必須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在上述期間內起訴的,解除財產保全。 
      四、訴訟代理 
      當事人有權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委托他人訴訟,必須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印章(或簽名)。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具體、明確的委托事項和權限,僅載明"全權代理"而沒有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上述權限的行使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訴訟代理人更換或其權限發生變更,委托人應當書面告知本院。 
      訴訟代理人為非執業律師的,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上寫明該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聯系電話,同時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原件交立案人員核對)。 
      五、訴訟費用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按照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當事人拒不按照法院通知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訴處理。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 
      六、當事人的其他訴訟權利 
      當事人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有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有權承認或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申請撤訴的權利。 
      當事人有申請回避、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當事人有申請證據保全和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 
      當事人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當事人有提出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的權利。 
      七、當事人的其他訴訟義務 
      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 
      自覺遵守訴訟秩序。 
      實事求是地向法院提供有關案件的事實依據,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和指使、賄買他人作偽證。 
      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八、涉外,涉港、澳、臺民事訴訟,請參閱本院《涉外民事訴訟須知》。 
      九、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請參閱本院《民事訴訟舉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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